2019年4月25日上午,婁星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1起電信詐騙案,涉案金額高達185萬元,2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,并處罰金10萬元的刑罰。此次公開宣判邀請了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參與旁聽。
公訴機關指控:2017年7月份至2017年底,楊某威(另案處理)與譚某(在逃)合伙在株洲市紫竹茗園小區租賃場地,在網上購買賭博網站,招錄業務員,利用重慶時時彩實施詐騙犯罪。業務員謊稱自己彩票分析師,有中獎概率很高的彩票合買方案,讓被害人跟買。合買方案的投注號碼,被害人在開獎后才能看到,且合買方案在網站后臺可以更改。前期業務員讓被害人一直贏錢,取得被害人信任后,便誘騙被害人加大投注金額,并通過修改合買方案使其不中獎,讓被害人“輸”掉。楊某威、譚某等人以此方式詐騙被害人魏某某、宣某某、熊某某等人錢財。
譚某、楊某威在詐騙期間請被告人劉某、鄧某幫其取錢,并告知劉某、鄧某取錢時提高警惕,該款為詐騙所得的款項,并約定按取款金額的4%給予劉某、鄧某手續費。譚某、楊某威在騙得被害人錢財后,將錢分別轉入陳某、姚某莉等人的銀行卡內,并要劉某、鄧某幫其取現。2017年8月至9月期間,劉某、鄧某輾轉婁星區、湘潭、湘鄉、株洲等地,在ATM機上共幫助譚某、楊某威取得贓款185萬元。劉某、鄧某各獲利3萬余元。
本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劉某、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,仍幫助提取贓款,數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,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,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,判處鄧某有期徒刑十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。追繳被告人劉某、鄧某的違法所得各3萬元,退還給各被害人。
法律釋疑
2016年12月20日,最高法等部門發布了《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,意見中明確提出,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,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,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,最高可判無期徒刑。
小貼士:
生活中,經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電信、網絡詐騙,讓人防不勝防。作為互聯網時代的我們,在享受互聯網帶給我們便利的同時,更要警惕常見的電信、網絡詐騙手段,不斷提高自己的防騙意識,主動了解一些基本的知識,提升自己的預防能力,以更好地應對各類詐騙。(通訊員:張樂琳 吳玉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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